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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12-12-07 14:28 本文来源: 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一、为规范和监督医院经济活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制、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医院重大经济事项是指:

(一)涉及医院发展、建设的重大经济事项。              

(二)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资金调度,资金借贷、财务预算及其他重大财务资金的安排使用等金额重大的财、物问题。

(三)医院的重大经济事项数额标准:单项金额达到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济事项。       

三、医院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应严格执行科学民主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咨询论证。医院有关部门对重大经济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并报经医院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开会。  

(二)准备材料。由有关部门准备上会材料。

(三)充分讨论。凡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会议,须有70%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首先由分管院长或有关部门介绍,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领导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四)做出决定。院长在听取领导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五)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院务会纪要。

(六)议事记录规范:1.重大经济事项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提前送达时限、应到会人数比例。2.大经济事项议事记录须具体列出由会议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事项。3.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议事记录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七)重大经济事项决定后实院务公开。

四、谁决策、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医院决定重大经济事项,实行院长负责制。

五、责任追究:对决策有关人员应签署“重大经济事项登记簿”,明确个人意见(同意、反对、弃权),项目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分清级次,责任到人,建立事后审计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决策失误的纠错改正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六、医院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的责任制度,由医院纪委和医院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1.为切实保证“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凡属“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度”适用范围中的领导均适用本制度。

3.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客观公正、严肃纪律、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在对领导干部个人责任的追究,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5.领导成员集体做出错误决定或采取错误行动的,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时,应根据各自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对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成员分别追究个人责任。其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可不予追究。

6.对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有: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待岗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领导干部,责令其予以经济赔偿,赔付金额按经济损失10%~50%的范围,由医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追究或从轻、减轻处理:

1)职责范围内出现经济问题,经查实不是领导干部失职造成的;

2)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认真整改的;

3)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或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或扩大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1)推卸、转嫁责任的;

2)在职责范围内出现问题后,采取掩盖、袒护等做法或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3)职责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经济案件或受到追究仍拒不纠正的。

9.追究工作在院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1)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分,由上级负责人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请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参加;

2)给予通报批评、待岗等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给予党纪处分,由所在党组织或纪检部门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办理;给予行政处分,由任免机关依法办理。

10.本级查处的案件中涉及到上一级领导机关管辖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时,应按照移送案件的有关规定提请上一级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1.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归入干部的个人档案。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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