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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须知

本文来源: 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为了给您和其他病友一个良好的治疗、康复和疗养的环境,保证医院诊疗护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请您在办理住院手续时,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1. 请您持医师开具的“住院证”,带齐个人生活用具、衣物和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后,不要离开医院外出。如需回家拿东西等,请由家属代办。
    2. 住院病友在住院期间,未经主管医师书面同意,请不要自行离开医院。若擅自离院,将影响医院对您的规范化治疗和护理,并可因原有疾病加重或突发新的疾病时得不到及时救治而引起严重不良后果。因此,对擅自离院者将视为拒绝治疗,后果将由患者本人负责。未经主管医师书面同意,擅自离院超过1天的视为拒绝治疗,按自动出院处理。病人如因病情危重,抢救无效在医院病故,家属对死亡原因或死亡诊断有异议的,根据有关规定,应在死亡后48小时以内进行病理解剖/尸检。病理解剖/尸检申请应由病人家属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愈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拒绝病理解剖/尸检。
    3. 重病患者离开病区进行检查、治疗时,由医务人员陪同。
    4. 您住院期间的饮食由医师根据您的病情决定。营养科会根据您的需要,为您提供美味可口的饮食。入院当天您可在配餐员处订餐或让值班护士为您订餐,同时还可以预定第二天的饮食。
    5. 住院期间请统一穿着医院提供的病员服装。如病室内安装有电子空气净化器,为保证病室空气净化水平,需要保持室内密闭状态,请勿自行将窗户打开。
    6. 请您保持病房的整洁、安静。请您不要随地吐痰,请将果皮、纸屑等杂物放在垃圾袋内。为了您和病友的安全和健康,请您和探视亲属不要在医院内吸烟,不要在病房内使用电炉、电热杯及其它电器等。
    7. 禁止在住院楼窗外晾衣物,如违反规定造成楼下人员伤亡事件,当事人要负全部责任。
    8. 请您节约水电和爱护病房内的公物,如电话机、电视机等。如确是您的责任造成损坏的,须照价赔偿。请您不要移动病房设施设备,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更换病床和病房。
    9. 请及时将住院费用交到收费处,尽量以银行卡刷卡方式交纳住院费用。请您在入院时将贵重物品(如现金、手机、金银手饰等)交亲属或自行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医院概不负责。
    10.请您按医院规定,在未经医师、护士许可时,不要擅自进入检查室、治疗室、处置室和医师、护士办公室;不得擅自翻阅病历及医疗文件。
    11.您应当积极配合诊断、治疗和护理。在有监护设备的病房,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及手提电脑设备。
    12.您服用自带药品前,应当提前告诉主管医师,并征得医师同意,以免发生药物叠加作用而损害健康和影响诊断治疗。
    13.请外院医师会诊必须经过科室主任同意,并经我院医务部批准。
    14.医院将根据病友的病情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应当设陪护。病人申请陪护应当服从医院的安排。为防止医院内感染,一般病人(尤其是开放性创口的病人)通常不设陪护;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儿童以及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有其它精神异常,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物的成年人)、昏迷病人以及危重病人必须由近亲属陪护,并由陪护人对病人负监护责任。
    15.本院为教学医院,病友在享受高质量医疗护理服务的同时,在不影响检查和治疗的前提下,应当尽量配合医院的教学工作。
    16.当您需要帮助时,请按床头传呼器开关、我们随时为您服务。
    17.请您在离开病房时关闭电灯、空调、电视。
    18.您在住院期间要查询住院费用具体开支情况,可到门诊大楼、出院处的电脑查询系统查询。(最终住院费用以出院审核结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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