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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取消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31 09:16 本文来源: 物价科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取消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60号),202011日零时起,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我院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取消我区公立医疗机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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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取消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及有关问题的通知》